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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者人为扩大损失的含义
所谓旅游者人为扩大损失,就是指在旅游服务过程中,旅行社违约行为导致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旅游者不仅没有履行积极协助义务,反而采取较为极端的行为,导致旅游行程中实际费用被人为扩大的现象。
在人为扩大损失行为中,较为典型的有旅行社的确存在违约,旅游者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满足,就拒绝返程,人为扩大了旅游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餐饮费用的支出;或者旅游者以旅行社预订的客房太差拒绝入住,自行到其他饭店住宿,要求旅行社承担住宿费用等情况。
二、旅游者人为扩大损失的原因
一般来说,只要旅行社以善意、积极和诚信的方式履行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旅游者在行程中也会积极配合旅行社导游(领队)的工作,合同履行较为顺利;反之,只要旅行社有违约行为,则有可能导致人为扩大损失结果的产生。旅游者人为扩大损失的原因主要有:
1.旅行社有违约行为在先。这是致使旅游者采取人为扩大损失行为的根本原因。如果旅行社没有违约在先,即使个别所谓十分挑剔的旅游者想要挑起事端,也难以得到全体旅游者的响应。
2.旅行社后续的补救、安抚工作不到位。这是采取人为扩大损失行为的直接原因。旅行社服务存在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旅游者发生滞留等人为扩大损失结果的发生,同样的违约行为,有些旅游团出现了滞留不归现象,而绝大多数旅游团仍然如期返回,根本的原因是旅行社的善后补救工作是否到位。
3.旅游者担心权益得不到保障。旅行社违约后,旅游者担心受损权益的维护难以得到保障,这一方面可能是旅游者的主观猜测,低估了旅行社的赔偿能力和诚意,同时不可否认的是,的确存在少数不够诚信的旅行社对旅游者权益漠不关心,即使有违约行为,对旅游者的赔偿请求置之不理。旅游者认为只有采取极端的手段,才能迫使旅行社就范,在行程结束前拿到赔偿金。
4.旅游者不够理性。不可否认的是,在广大旅游者群体中,的确存在个别不够理性的旅游者,甚至还有极个别非善意的旅游者,只要旅行社有违约,就漫天要价,旅行社不答应,就鼓动其他旅游者,共同参与到拒绝返程的行列中,甚至到当地政府静坐,要求旅行社满足他们的要求。
三、人为扩大损失承担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人为扩大损失的处理原则
尽管有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但当旅行社违约,没有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旅游者人为扩大损失的行为还不时发生,在处理此类纠纷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旅行社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人为扩大损失的情况发生后,旅行社首先应当主动承认违约行为,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2.从法律规定看,即使是旅行社违约在先,旅游者人为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旅游者全额承担。但在我国目前消费环境中,尽管旅行社不愿意,但仍然不可避免地与旅游者共同承担这些扩大了的损失,如由旅游者承担返程交通费用、餐费,而旅行社承担滞留期间的房费等相关费用。
3.旅游管理部门必须做好协调工作,并督促组团旅行社加强和旅游者、地接社的联系,尽快让旅游者返回,积极消除社会影响。(作者单位:浙江省旅游质监所)(中国旅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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