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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欺诈的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谓的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应当双倍返还费用的法律来源。
二、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按照学理分析,旅行社欺诈行为构成必须同时满足4个条件,缺一不可:
1.旅行社具有欺诈的故意。旅行社必须具有主观故意,明知向旅游者承诺的服务不可实现,或者旅游目的地根本不存在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或者设施,仍然向旅游者作出承诺,即所谓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如果旅行社没有主观故意,对旅游目的地的情况不了解,只能说旅行社的工作不扎实,不能认定旅行社欺诈。当然,在此情况下,旅行社的非主观故意应由旅行社举证,旅行社不能完成举证责任,也应当认定旅行社有主观故意。
2.旅行社实施欺诈行为。旅行社的欺诈必须要有具体的行为,而不能仅仅停留在主观想象中。旅行社必须把主观欺诈故意付诸实施,旅行社刊登欺诈行为广告,并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向旅游者收取旅游团款,至此,旅行社的行为满足了欺诈行为的部分条件。
3.旅游者因欺诈而陷入错误。简单地说,就是旅游者对于旅行社的欺诈行为事先毫不知情,旅游者之所以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主观上认为旅行社的承诺真实可信,是旅行社的行为误导旅游者的判断。如果旅游者知道旅行社有主观故意,或者对旅游目的地情况了如指掌,即使旅行社作出了承诺,旅游欺诈仍然不能成立。
4.旅游者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同样,旅游者尽管受到欺诈或者误导,如果也只是停留在主观判断层面,旅游者也很难被认定受到欺诈。只有当旅游者在受到误导的前提下,且采取了相应的行为,如和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旅游者才真正成为旅行社欺诈的受害者。
三、旅游者要求双倍返还全额团款(欺诈)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
1.对旅行社损害旅游者权益行为的定性。旅行社服务纠纷发生后,首先要对照欺诈行为构成四要件,确定旅行社的行为属于违约、侵权还是欺诈,然后根据纠纷性质确定赔偿原则和方案。
2.双倍赔偿是补偿性原则的例外和补充。在我国民事纠纷的赔偿中,补偿性原则是常态,双倍赔偿等惩罚性赔偿原则为例外和补充。如果定性为违约或者侵权,旅行社按补偿性原则给予赔偿,如果定性为欺诈,旅行社要承担惩罚性的赔偿。通常情况下,旅游纠纷绝大多数属于违约范畴,属于侵权的大多为人身和财产损害,能够划入欺诈范围的所占比例极低。
3.旅游欺诈应当剔除已经实际发生的实际费用。从理论上说,只要旅行社欺诈行为一经查实,旅行社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给予旅游者双倍赔偿。但在具体实施双倍返还旅游费用时,应当考虑到旅行社已经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支出的费用,也就是说,虽然旅行社必须双倍赔偿,但已被旅游者消费的部分费用必须剔除,否则对旅行社不公平。
4.旅行社欺诈赔偿必须是就事论事。和旅游者提出全额返还旅游团款处理原则一样,如果旅游服务所有环节都存在欺诈,而且旅游服务尚未开始,旅行社必须按照全额旅游团款的双倍赔偿;如果旅游服务的某个环节存在欺诈,旅行社就这个环节的欺诈给予赔偿。(作者单位:浙江省旅游质监所)(中国旅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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