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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利息”之三:历史欠账能否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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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燕赵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5

  燕赵都市报讯(记者王小波)本报连续报道“谁动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利息”后,在业界激起强烈反响,一些旅行社经理表示,经费紧张不能成为行业主管部门克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利息的借口,对于历史欠账,主管部门应该主动返还。

“《燕赵都市报》说出了我们想说的话,我们也多年没有领到过该得的质量保证金利息。”又有几位旅行社经理致电本报表示。

按照国家旅游局1995年第2号、第3号令的规定,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内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及旅行社的保证金。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文件对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也作出了规定: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60万元;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到现在为止,我们只领到了2007年度应该返还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利息。”一家国际社经理告诉记者,另一位国际社经理也给出了相同的说法。

对于经理们反映的没有按时领到质量保证金利息的问题,河北省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处赵副处长说,省局已经返还国际社质量保证金利息。

“2003年非典期间,部分旅行社经营困难,为帮助旅行社渡过难关,给一些旅行社返还过部分质量保证金,如果旅行社不是全额缴纳质量保证金,按规定就不应该返还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利息的三分之一。”赵副处长解释说。

二位国际社经理并不认同这种解释,“非典过后不久,我们就全额交齐了保证金,为何只领到2007年度的利息?另外,非典以前的质量保证金利息我们也没领到过啊?”

业内人士认为,对于历史欠账,行业主管部门应该主动全部返还,“对单个旅行社来说,数量可能不大,却牵涉到全行业的利益。”他们同时呼吁加强对质量保证金专款的财务检查或审计,结果予以公布,并供旅行社及有关部门查询,以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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