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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赔偿”的误读与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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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思敏    文章来源:中国旅游社协会在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4-20

去年以来,有关“先行赔偿”的议论很多,但似乎有些不得要领。 

  缘起与焦点都在于去年12月上海市人大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部地方性旅游法规的出台在全国旅游行业特别是旅行社行业引起很大的震动,并不是常见的现象,原因何在? 

  对这个《条例》,媒体解读者甚众。特别吸引眼球之处有二。其一曰:旅行社可以承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政务旅行、公务旅行;其二曰:旅游者有权要求与之签订合同的旅行社即组团社先行赔偿。 

  不同媒体,解读重点不同。大众媒体普遍更关注“先行赔偿”条款:“游客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旅游商店内购买商品,发生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未按合同标准提供相关服务的,承担违约责任;给游客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游客造成损失的,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 

  由此观之,该条例特别设置的“先行赔偿”条款,在国内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组团社应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并把先行赔偿的范围从地接旅行社扩展到了产业链上的所有旅游经营者。游客在组团旅行社安排下购物或出游时,由于地接社、购物点或景点等第三方发生问题造成旅游合同无法履行、并给游客造成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组团社先行赔偿。 

  “一石激起千层浪”。旅游者拍手称快,纷纷表示跟团旅游再无后顾之忧,相信在权益受到伤害时,不用再为寻求赔偿而四处奔波;组团社则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因为这意味着他们将承受更大的经营风险,很可能在先行赔偿后,难以向地接社或其他旅游经营者追偿,最后哑巴吃黄连。一位业内人士不无忧虑地说,我们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也有旅行社同行担忧上海的旅行社是否会因上海旅游法规先行一步而吃亏。 

  实际上,“先行赔偿”在诸多行业并非“世说新语”,在旅游业中也不是“初来乍到”,它已成为诚信经济运行体系的必要标志。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此也早有规定,《合同法》第7章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进一步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15条也明确规定,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质保金的设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强制执行先行赔偿的规定。 

  “先行赔偿”在《条例》中郑重出现,突破了仅靠单项规章调整旅游活动中产生的众多旅游法律关系的局限性,跃入地方性旅游行业立法的层次,廓清了相关责任主体的义务,为仲裁部门和法院提供了明确的判决依据。 

  当然,其意义并不仅限于此:———于组团社而言,务必树立风险经营意识,借法律手段铸就坚固的产业链条。组团社必须面对这样一个现实———他们是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直接责任方,就理应在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主动先行赔偿,勇于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我们更乐见旅行社先行赔偿的“主动性”。现阶段诸多旅游纠纷的处理案例中,旅游质检部门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多是强制性要求组团社向旅游者先行赔偿,安抚游客之后,再寻求内部解决的途径。但这样的先行赔偿,已失去了其本来意义,组团社是被动的,或者说是迫于旅游质检部门的压力所致,从内心来讲并不服气:“原罪”在地接社或商店、景点、宾馆等第三方,为什么非要组团社先行赔付?实际上,他们之所以“被动”,之所以“不服气”,最直接的原因在于,组团社与地接社缺乏信任,相关部门监管乏力,由团款纠纷演变的经济诈骗案时有发生。 

  尽管心有不甘,但在法律面前,在正当权益受到侵犯的游客面前,组团社没有退路。先行赔偿的法律化,组团社的确将面临更大的经营风险,而规避风险的有效手段就是在以一双“火眼金睛”选择合作伙伴的同时,借助法律手段,与产业链条上的合作各方签订翔实准确的合同和协议,决不能单凭以往经验,更不能靠约定俗成,必须白纸黑字,讲清责任,“画押”为证,以备在“后患”发生之时有理有据,追偿损失,恢复声名。既然法律已强化组团社的履约责任,那么,组团社理应同样借助法律手段规避风险,铸就坚固的产业链条。 

  ———于旅游者而言,降低了维权成本,真正走上了放心旅游之路。 

  当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游客再无需与地接社、商店、景点、宾馆纠缠不清,有问题就找组团社,因为它是旅游商品的代理商。正如消费者购买的彩电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当然可以直接找彩电生产厂家索赔,但找彩电代理商———商家解决问题更是既天经地义,又方便快捷。商家先行赔偿给消费者之后,再由其与厂家协商解决,而消费者无需“隔山打炮”去找厂家索赔。同样,游客找组团社既有法律依据,也是天经地义,游客维权将省时省心。 

  ———于质检部门和法院而言,他们在裁决和判决此类纠纷时,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使判决高效准确。 

  有种说法,“先行赔偿”的规定是《条例》制订者“胳膊肘往外拐”,上海的旅行社日子要难过了。细究其意,说的是上海的组团社在旅游纠纷中先行赔偿后,若遇上已经破产或不顾脸面死不认账的合作方,很可能会因为巨额赔偿金追偿不到位而一蹶不振,甚至“冤死疆场”。 

  事态发展趋势果真会如此吗?显然,这种想法过于悲观。《条例》的制订者(起草者———上海市旅委、批准者———上海市人大)的“胳膊肘”非但没有往外“拐”,相反是用法律为上海旅游业的跨越式发展注入了最强劲的动力。 

  上海市提出,要力争到2005年实现年接待入境旅游者超过400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到33亿美元,国内旅游人数达到1亿人次,旅游增加值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7%左右,新增旅游业从业人员5万人左右。 

  要实现如此宏伟的目标,势必要建立健全法律体制,引导行业走上守法、诚信的良性发展轨道。人有人格,企业也有企业形象。作为把上海游客带出去的组团社,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投诉不是推诿而是先行赔偿,必将赢得广大市民的信任与尊重。有了人民也就是客户的支持,蛋糕才能做大,产业才能持续发展。归根结底,受此“洗礼”,首先受益的必然是上海的旅行社,是上海旅游业。全国的旅游部门、旅行社都应该从中得到启发。 

  故谓:以为“先行赔偿”是《上海市旅游条例》的创新并视为压力凭空加大,毫无疑问是一种误读。什么是“先行赔偿”的正解?———对于愿意对自己的“上帝”负责、有着做大做强雄心的旅行社来说,“先行赔偿”就既不是风险,也不是包袱,而是拓展市场、开创霸业的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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